贵阳网讯 5月30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8个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据了解,2016年至2018年,贵州每年有近6000名未成年人因犯罪或被害而涉及刑事诉讼程序,直接影响到上万个家庭的幸福安宁。未成年人犯罪和被害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基础性问题之一。为此,全省检察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持“零容忍”,义不容辞地承担起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主动作为,积极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全力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3年来,贵州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5548件9302人,年均受理1849件3101人。共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5966件9839人,年均受理人1989件3280人;全省检察机关共批捕猥亵儿童、拐骗儿童、引诱幼女卖淫、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性侵幼女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297件,被侵害未成年人5768人,起诉4485件,被侵害未成年人6454人。
据介绍,当前,贵州检察机关正积极开展未成年人犯罪和自我防护工作,持续推进“法治进校园”工作。目前,全省已有224名检察长(含副检察长) 、1982名检察官及助理兼任法治副校长,送法进校园。(记者 梁俊鹏)
8起典型案例
案例1:
准确适用从业禁止
筑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防线
基本案情:2018年1月,被告人翟某某在六盘水市某地一卫生院值班时,以给在该院住院的被害人小雨(女,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检查身体为由,欺骗被害人脱掉衣物,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2018年3月,当地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犯罪手段,对其判令从业禁止。2018年4月,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翟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同时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判令被告人翟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三年六个月内禁止从事与医疗有关职业。
案例2:
依法准确提起抗诉
严惩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
基本案情:2001年被告人孙某某认为邻居刘某某将果树苗栽种在了自己的地里,遂将果树苗弄断。刘某某抱着孩子被害人罗某乙(11个月)到孙某某家质问,引发抓扯和吵闹。刘某某的丈夫罗某甲闻讯赶来,孙某某见状就在自家门边提起锄头将罗某甲打倒在地,接着用锄头将刘某某头面部挖伤,最后又持锄头打向11个月大的罗某乙,之后逃离现场,罗某甲、罗某乙父子二人当场死亡。
案发后,孙某某一直外逃至2016年8月19日被抓获归案。本案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以本案系邻里生产生活纠纷引发,孙某某归案后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对被害人家属作了一定赔偿,其已系六十三岁老年人,对其从轻处罚,从而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造成两死一伤的后果,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于2017年11月24日提起抗诉,本案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支持了抗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后改判孙某某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目前该案尚在死刑复核中。
案例3:
贯彻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政策
助迷途高中生圆大学梦
基本案情:17岁的高三年级学生小刚2018年2月6日到贵阳某网吧上网时,将李某某一部价值1700余元手机窃走。被害人李某某发现被盗后立即报警,民警在现场从小刚身上查获被盗手机并发还被害人。
公安机关以小刚涉嫌盗窃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承办检察官阅卷了解案情后,及时对小刚家庭情况、在校表现等方面进行了社会调查,小刚本人对其一时冲动犯下的错误悔恨不已。检察机关通过调查得知小刚既往无恶习、无违法犯罪记录,平时表现较好,具备监护条件,被害人李某某也表示原谅小刚,无逮捕必要,遂依法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小刚得以重返校园。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通知法律援助中心为小刚指定了辩护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走访了学校、家长并与小刚进行了面谈。了解到小刚返回学校后学习较之前更刻苦,各方面表现也更好,正在备战高考。检察机关综合全案情况,依法对小刚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决定对其不起诉记录予以封存。2018年8月底,小刚被贵州某高校录取。
案例4:
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支持相结合
为未成年特殊群体提供救助保护
基本案情:2018年8月30日,被告人张某与妻子杨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张某用菜刀将杨某砍伤致杨某失血过多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安顺市某区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发现张某家中有两个未满16岁且正在上学的孩子,在母亲死亡,父亲即将面临刑罚监禁的情况下,孩子们身心遭受到严重伤害,生活学习陷入困境。为了让孩子们回归正常的生活和学习,检察机关采取多项措施,进行全方位关爱和救助。一方面,依托专业办案切实加强司法保护。协调相关部门和村委会组织,依法对孩子的监护权进行委托,并督促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面,构建社会支持体系加大社会保护力度。主动协调民政部门为孩子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并在省检察院和省律师协会支持下,与贵州省亚桥公益组织建立起协助关爱机制,将两名孩子纳入“亚桥公益绿铅笔陪伴计划”救助对象。
案例5:
落实“一号检察建议”
严惩校园性侵害犯罪
基本案情:2018年11月,黔南州某地某校教师柏某某以顺道送学生小花(女,12岁)回家为由,驾驶其越野车将小花带至一空地后,在该车后座上用抚摸的方式对小花进行猥亵。2018年11月,经某地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柏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于2019年2月以柏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向某地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法院在对柏某某严惩的同时,禁止其从事教育、培训等与未成年人有关的职业。2019年4月,某地法院以柏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同时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判处其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教育、培训等工作。
案例6:
打击犯罪与保护权益并重
关注少数民族地区未成年人成长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15日晚,黔东南州某县某镇年仅15岁的苗族少女小玲(初三学生)被同村几名男青年以唱歌为由骗出门。在途经被告人姜某某家时,小玲被强行拉入姜某某家并被限制。姜某某将小玲困在家中三天,准备按照当地“抢亲”的习俗,逼迫小玲与其次子成婚。小玲坚决不从,其间设法逃脱未果。小玲父母在女儿失踪后报案,当地镇党委政府与公安民警前去解救。经过多次协商,姜某某最终在小玲父母支付一定数额钱物后才将小玲释放。公安机关随即对姜某某进行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姜某某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小玲进行了关爱和救助。了解到小玲虽生长在偏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但品学兼优,学习刻苦的情况后,检察机关积极联合教育、民政、妇联、团县委等部门和某企业对小玲开展长期救助。小玲很快走出了被犯罪侵害的阴影,并在各方的帮助下顺利考上了师范学院本科。检察机关继续发动社会各界,为小玲筹集到近五万元的资助金,帮助其顺利完成四年本科学业。
案例7:
正确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为失足少年点亮心光
基本案情:2015年11月,李某某(16岁)伙同他人窜至安顺某县中学附近,多次对该校的二十余名学生收取“保护费”。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李某某系未成年人,平时表现较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有悔罪表现;另外通过调查发现,李某某属单亲家庭儿童,其父亲去世后,母亲外出务工,多年未归,其叔叔能够履行监管职责。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检察机关于2016年4月对李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在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内,检察官了解到李某某在其叔叔不知情的情况下拿走200余元,检察官积极与李某某沟通,了解其思想动态,其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为防止李某某再次违规,检察官为其寻找到一份在汽车修理厂洗车的工作,希望其拥有一技之长,后李某某通过努力逐渐成为一名熟练的汽车维修工。2017年3月,李某某考察期满,检察官审查后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
案例8:
从“被害”儿童语言表达异常入手
有效防止一假错案件发生
基本案情:2018年9月,铜仁某地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张某涉嫌强奸11岁女儿小梅案。检察官在审查中发现被害人小梅用较书面化的语言详细地描述了自己被父亲强奸的过程,其陈述不符合11岁女童的语言表述特点,在排除其家人干扰的情况下再次询问小梅,其说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是其母亲所教。为了核实小梅的陈述和防止串证,检察官立即对其母亲李某进行询问,李某道出了实情:张某因李某未生育儿子,常实施家暴,李某记恨于心,伪造案发现场后,利用小梅诬告张某。查明事实真相后,检察机关对张某进行法制教育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9年3月,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鉴于小梅家庭的特殊现状,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综合考虑李某的行为,依法从宽处理。结案后,检察机关未成年检察部门检察官先后4次深入小梅的家中和学校,了解小梅的学习生活情况,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引导鼓励其做一个诚实守信、美丽阳光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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