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贵州省国有林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今后,我省国有林场禁止九种行为。
截至2017年底,全省国有林场105个,其中省属国有林场3个,市(州)属国有林场7个,县(市、区)属国有林场95个,总经营面积555万亩,森林总蓄积2940.6万立方米。这些森林资源相对集中连片,森林质量高,生物多样性强,防护效益好,是我省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根基和向社会提供优质生态产品和生态务的重要基础。
长期以来,由于国有林场功能定位不清,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机制不活,权属争议大等问题突出,致使国有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监管乏力,国有林场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条例》的制定,对保护、促进国有林场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宜林荒山荒地及生态脆弱地区设立国有林场或扩大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开展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工作,促进生态修复,改善生态环境。同时明确,不得改变国有林场的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少占国有林场林地,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
根据《条例》,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安置补偿费的使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林地补偿费应当用于流转非国有土地以补充被占用的国有林地,补充土地面积应当不少于被占用林地的面积。
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占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对所占用林地的土壤条件,并进行植被修复。
《条例》明确,在国有林场内禁止九种行为:倾倒和堆置废弃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排放污水,倾倒建筑、工业、医疗、生活等垃圾;新建、扩建坟墓;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修筑便道;新建高尔夫球场;破坏自然水系;毁林开垦、烧荒和毁林采种、采石、采砂、取土及其他毁林行为;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非法采伐、毁坏树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上述行为中第二、第三、第四、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肖达钰莎)
编辑:何莹莹
统筹:彭钥嘉
编审:干江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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